第二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涵義
一、 狹義說: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
【多選】關于國際經濟法的正確說法有:(1)國際經濟法是各國統(tǒng)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xié)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2)是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跨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3)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06)
【多選】狹義說國際經濟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施瓦曾博格、金澤良雄、卡羅。
二、 廣義說: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多選】廣義說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不僅僅限于國家政府相互之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于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
【多選】廣義說國際經濟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杰塞普、斯泰納、瓦格茨、杰克遜、洛文菲爾德、櫻井雅夫。
第三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及其與相鄰法律部門的交錯
【多選】國際經濟法是一種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其內容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的涉外經濟法。
一、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簡答】
(1)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
(2)調整對象不同。
(3)法律規(guī)范的淵源不同。
二、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簡答】
(1)權利與義務的主題不同。
(2)調整對象不同。
(4)發(fā)揮調整功能的途徑或層次不同。
(3)法律規(guī)范的淵源不同。
三、 國際經濟法與內國經濟法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多選】各國用以調整本國境內涉外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其立法形式有二:(1)涉外涉內統(tǒng)一;(2)涉外涉內分流。
四、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重點】
【單選】“國際商務慣例”,主要指由各種國際性民間團體制訂的用以調整國際私人(自然人、法人)經濟關系的各種商務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