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爆危險品管理
一、公安機關危險物品管理職責:
(1)辦理登記注冊備案、審批發(fā)證手續(xù);(2)監(jiān)督、檢查;
(3)收繳散發(fā)在社會上的危險物品;(4)審查、考核和培訓工作人員;
(5)查處事故; (6)進行安全防范宣傳教育。
二、危險物品種類:
(1)槍支彈藥; (2)管制刀具; (3)化學治安危險品。
例題: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的,以及丟失上述物質不報的,屬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中“危險物質”包括:(ABCD )。
A、爆炸性物質 B、毒害性物質
C、放射性物質 D、腐蝕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
三、盤查可疑對象種類:
(1)身份可疑; (2)體貌可疑;
(3)行為可疑; (4)攜帶可疑物品;
(5)痕跡可疑; (6)有其他可疑之處。
涉案槍支、彈藥的鑒定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有異議的,由省級公安機關復檢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機關現(xiàn)有刑事技術鑒定部門開展槍支、彈藥的鑒定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例題:
1、根據(jù)《槍支管理法》的規(guī)定,(C)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
A、國務院行政部門 B、國務院司法部門
C、國務院公安部門 D、國務院
2、槍支管理證件由( B )制定。
A、國務院 B、國務院公安部門
C、國務院安全部門 D、國防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