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社會保障制度的模式
19世紀40年代末→70年代初社會保障大發(fā)展,基本上形成了四種模式。
一:“投保資助”型社會保障模式(德國、美國、日本)
(又名“傳統(tǒng)型”社會保障模式或“保險型”社會保障模式,最早產生在德國“)
(一)代表國家:德、美、日
(二)特點:
1、以面向勞動者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為核心;以其他救助或福利性政策為補充,構建能夠滿足社會需求的完備的社會安全網。
2、基金來源多元化:責任共擔,個人與雇主投保+國家資助。
3、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給付以繳費為基礎。
4、完全社會統(tǒng)籌:(無個人賬戶)互濟互助,共擔風險。
5、基金籌集方式:現(xiàn)收現(xiàn)付。
6、長期項目以代際轉移方式進行
二:“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障模式(英國、瑞典)
(一)代表國家:英國、瑞典
1、英國:威廉。坦普爾(1941)——貝弗里奇(1942)——許諾:戰(zhàn)勝德國后建立一套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福利制度。
1948年7月5 日是英國福利國家誕生日。這天可以取得綜合國民保險與免費醫(yī)療。
工黨(1945)“福利國家”=普通福利+國家承責
英國的“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障模式產生于艾德禮執(zhí)政時期,進入上世紀80年代后,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梅杰、布萊爾先后對其進行了改革。
成立了保健與社會保險部,主要任務是:
a、全民醫(yī)療:國民醫(yī)療保健制度(農民、及在英國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均可獲得)
b、社會保險:退休金(基本+補助)失業(yè)、津貼(失業(yè)救濟+失業(yè)者額外津貼+疾病津貼 +午餐津貼+寡婦津貼+工傷與殘障津貼+額外補助)、戰(zhàn)爭撫恤金。
c、社會服務:社會補助制度:家庭津貼:孕婦、兒童、住房、疾病看護、圣誕節(jié)獎金
社會救濟制度:針對特殊群體
2、瑞典(福利國家的櫥窗)居住權→高水平+普通型
高稅收+高福利=高收入轉移
“三高”:高工資、高稅收、高福利
(二)特點:
1、實行全民保障與全面保障,待遇水平高,保障項目齊全,強調社會公平,國家為直接責任主體
2、保障金的籌集方式實行縣收現(xiàn)付。
3、保障基金主要來自于國家稅收,福利開支基本上由政府與企業(yè)負擔,實行劫富濟貧與多繳多保相結合(基本金+補充金)的政策。
4、保障機構由國家設立的機構統(tǒng)一管理,并設有多層次的社會保障法院監(jiān)督執(zhí)行。
小結:歐美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重建(前兩種模式)(二戰(zhàn)前后)
三:“國家型”社會保障模式:(原社會主義國家——前蘇聯(lián)模式)
該模式與計劃經濟相適應。
蘇聯(lián):革命浪漫主義(好戰(zhàn)),愛好文學與酒精,喜歡流浪與戰(zhàn)斗。
特點:a、受保人不繳費任何保險費 .
b、社會保險待遇偏高 (退休金占工資的70%以上)。
c、保險待遇不與繳費多少相關聯(lián), 而與勞動貢獻掛鉤。
d、各級工會組織代表國家政權機構管理社會保障事宜。
四:“儲蓄保險”型社會保障模式(新加坡、智利)
(一)代表國家:新加坡:中央公基金制度。
1、公積金由雇主與雇員共同繳納,國家提供支付擔保(利率)(18.5%+21.5%)
2、會員的個人賬戶 :
a、普通帳戶(30%工資):購房、教育、投資(公交股票)。
b、保健帳戶(6%):住院醫(yī)療費、重病醫(yī)療保險 .
c、特別帳戶(4%):養(yǎng)老、特殊情況下的緊急支付。
(二)特點:
1、 新加坡公積金制度是以公積金制度為主體,以其它保障措施為輔助的、綜合性社會保障體系。
2、 雇主與雇員位責任主體,而政府基本上不直接承擔社會保障責任。
3、 公積金采取完全積累制,全部存入個人賬戶。
4、 政府成立中央公積金局統(tǒng)一管理與運營全國的公積金,并保證其增值。